| ㈡ |
听力语言残疾:
|
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,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;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,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。听力语言残疾包括:
a.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(即聋又哑);
b.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(聋而不哑);
c.单纯语言障碍,包括失语、尖音、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。
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(表1-2)。
|
| |
⒈聋 |
一级聋: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或等于91分贝(dB,听力级,下同) |
| |
|
二级聋: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,等于或小于90分贝。 |
| |
⒉重听 |
一级重听: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,等于或小平70分贝。 |
| |
|
二级重听: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,等于或小于55分贝。 |
| |
⒊单纯的语言残疾。 |
不分级 |
|
表1-2听力残疾的分级 |
| 类别 |
级别 |
听力损失程度 |
| 聋 |
一级聋 |
≥91dB |
| 二级聋 |
90-71dB |
|
重听 |
一级重听 |
70-56dB |
|
二级重听 |
55-41dB |
注:
1.上述"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"是指语言频率为500、1000、2000赫兹(HZ)的平均数。
2.聋和重听均指双耳,若双耳听力损失程度不同,则以听力均失轻的一耳为准。
3.若一耳系聋或重听,而另一耳的听力损失等于或小于40分贝的,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。
|
|
㈢
|
智力残疾 :
|
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,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。智力残疾包括:在智力发育期间(18岁之前),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;智力发育成熟之后,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明显衰退。
为了便于与国际资料相比较,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精神发育迟滞协会的智力残疾分级标准,按其智力商数(IQ)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。 |
| |
一级智力残疾
(极重度) |
IQ值在20或25以下,适应行为极差,面容明显呆滞,终生生活全部需要他人照料,引动感觉功能极差,如通过训练,仅在下肢、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|
| |
二级智力残疾
(重度) |
IQ值在20-35或25-40之间,适应行为差,即使经过训练,生活能力也很难达到自理,仍需要他人照料,运动、语言发育差,与人交往能力差。 |
| |
三级智力残疾
(中度) |
IQ值在35-50或40-55之间,适应行为与使用技能都不完全,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,能作简单的家务劳动,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知识,但是阅读和计算能力差,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,只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。 |
| |
四级智力残疾
(轻度) |
IQ值在50-70或55-75之间,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,具有相当的使用技能,如能自理生活,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,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,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,经过特殊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,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,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。 |
|
注:
智力商数(IQ),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所测量得到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,即:IQ-智龄/实际年龄×100,不同的智力测定方法,有不同的IQ值,但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。
|
| ㈣ |
肢体残疾:
|
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、躯干麻痹、畸形、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。肢体残疾包括:
①上肢或下肢因外伤、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;
②上肢或下肢因外伤、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;
③脊椎因外伤、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;
④中枢、周围神经因外伤、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。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,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,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。 |
| |
一级
|
a. 四肢瘫痪、下肢截瘫,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;偏瘫,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。
b.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,单全臂 (或全腿)和双小腿(或前臂)截肢或缺肢,双上臂和单大腿(或小腿)截肢或缺肢,双全臂(或双全腿)截肢或缺肢。
c.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,三肢功能重度障碍。 |
| |
二级 |
a.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,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。
b. 双上肢(上臂或前臂)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;单全腿(或全臂)和单上臂(或大腿)截肢或缺肢;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。
c.两肢功能重度障碍;三肢功能中度障碍。 |
| |
三级 |
a.双小腿截肢或缺肢,单肢在前臂、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。
b.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,两肢功能中度障碍。
c. 双拇指伴有食指(或中指)缺损。 |
| |
四级 |
a.单小腿截肢或缺肢。
b.一肢功能重度障碍;两肢功能轻度障碍。
c.脊椎(包括颈椎)强直;驼背畸形大于70度;脊椎侧凸大于45度。
d.双下肢不等长,差距大于5厘米。
e.单侧拇指伴有食指(或中指)缺损;单侧保留拇指,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。 |
|
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:
1) 保留拇指和食指(或中指)而失去另外三指者。
2) 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。
3) 双下肢不等长,差距小于5厘米者。
4) 小于70度的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椎侧凸。
|
| ㈤ |
精神残疾 :
|
精神残疾是指患者患精神病的病情持续一年以上未愈,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、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。
精神残疾包括:
①脑器质性、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;
②中毒性精神障碍,包括药物、酒精依赖;
③精神分裂症;
④情感性、偏执性、反应性、分裂情感性、周期性精神病等造成的残疾。
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《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》所列10个问题的评分来划分精神残疾的登记: |
| |
一级
(极重度) |
《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》10个问题中,有3个或3个以上问题被评为"2分"的。 |
| |
二级
(重度) |
《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》10个问题中,有2个问题被评为"2分"的。 |
| |
三级
(中度) |
《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》10个问题中,只有1个问题被评为"2分"的。 |
| |
四级
(轻度) |
《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》10个问题中,有2个或2个以上问题被评为"1分"的。 |
|
以下情况不属于精神残疾范围:
1) 精神病人持续患病时间不满一年的。
2) 在《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》10个问题中,只有1个问题被评为"1分"或个提均被评为"0分"的。
注:由于对《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》的使用,需要专业的精神病医生来操作,为避免不必要的错误或误会,这里不公布《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》。请原谅! |
|
关闭窗口
|